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2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死债消?此言差矣!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31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因老陈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老李死亡后,小李作为继承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老陈恢复执行。

  法官寄语

  “人死债消”,此言差也。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申请执行前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总之,“义务”不能“打算盘”,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以上内容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