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根花和苏大强步行去超市买生活用品,马路上,蔡根花被一辆五菱宏光撞伤,车主赶紧将其送往医院,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为第三人的加害受伤,对于责任赔偿享有选择权。蔡根花既可以选择侵权人(五菱宏光驾驶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苏大强进行补偿。因为苏大强无责任,所以仅是补偿,补偿后可以向车主追偿。
如果苏大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苏家三子女委托蔡根花照顾苏大强,成为其“生活秘书”。一天下午,蔡根花带苏大强外出散步,散步过程中,蔡根花一直看手机刷抖音,忽视苏大强安全,导致苏大强摔下阶梯受伤,保姆是否应当赔偿苏大强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苏大强有一套三室一厅大房子,担心去世后一直照顾自己的保姆蔡根花无处可住,但是又想把房子留给子女苏明哲、苏明成、苏明玉,一边是爱情,一边是亲情,苏大强如何解决难题?
《民法典》挽救了苏大强和蔡根花的爱情。《民法典》施行后,苏大强根据第366条规定,可为保姆蔡根花设定居住权,既可以保证蔡根花在有生之年居住在房屋内,又可以实现子女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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