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所有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现象,债务人负责债权人的债务,但是债权人不能只要求债务人的其中一人承担所有的债务。同理,当债权人在进行诉讼时,也必须包括所有债务人,共同债务人的各个债务都要履行责任和债权义务,这也是同袍原则连带责任的共同特点。举例说明,案件来源:(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83号,本案原告为巾帼支行和衡山支行,被告为法士公司和兴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巾帼支行签订了650万元的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起于金国支行向a公司实际发放借款金额之日,截止于约定还款时期,期间不得超过365天,利率每月为5.2137%。另外,原告还与b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b公司需要为a公司与原告的借款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自原告与a公司合同签订当日起,巾帼支行指派衡山支行向a公司放贷650万元直至最后还款日期。在还款期满后a公司和b公司与衡山支行签订了借款延期合同,约定还款日期较之前延长了10个月,同时原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始终有效。在a公司与原告延期合同期满后,a公司与b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这时巾帼支行与衡山支行将a公司与b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勒令a公司归还原告借款利率共计121502.45元,b公司需要承担担保代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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