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特别是由于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而不同法官业务能力、法理知识不同,这样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证,因此,一定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主要可以从两点出发,一是定期抽调复查案件,对法官加以震慑,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提升他们的职业操守和断案自觉性,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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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特别是由于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而不同法官业务能力、法理知识不同,这样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证,因此,一定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主要可以从两点出发,一是定期抽调复查案件,对法官加以震慑,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提升他们的职业操守和断案自觉性,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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