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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我们暂且不计较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具体内容,但是通过法条,我们可以清晰的得到一个结论,除章程中有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全部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其余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均无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可通过。 现实情况是,公司多数使用gongshang局提供的制式版本的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写就。退一步,公司自己拟定个性化公司章程,那也不会要求事事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不利于操作呀! 然而,gongshang局的要求是,无论股份多少,无论变更什么,均需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这里要啰嗦一点,gongshang局这样做的好处: 一是可以给自己提供最大的免责空间,自己手里掌握着最直接的书面证据(这里应有偷笑,不同人理解不一样哦!),谁来甩谁脸上,并可以大吼一声,你们的纠纷自己解决,我这里已经板上钉钉了! 二是操作简便易行。窗口受理人员不用核对章程的相关规定,不用核算具体的股权比例,只要会数数就行了。 同理可知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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