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2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功能体现在哪里(一)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432人看过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新创居住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如何落实?其路径及方法有多种,例如,自用自建、合伙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租房等,再就是借助于居住权制度。利用居住权,一方面可以充分挖掘社会上的住房“存量”,在不增加住宅用地总量的背景下,解决部分人对于住宅的需求,功莫大焉!另一方面,有些居住需求是“临时性”的,如为1年的进修而需要居住他人之屋、为分解家里“暂时”的居住拥挤而需要居住他人之屋等,借助于居住权制度远比通过购买商品房、住宿酒店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优越。民法典新创居住权制度有助于落实党和国家的房地产政策。

  具有较为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在居住方面“互助”,“友情”地帮助需要之人解决居住问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居住权关系鲜有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大多设立于具有较为特殊关系的人之间。例如,自己无宅院的长辈居住于晚辈的住宅,离异的配偶一方于其暂无居所时居住于另一方的住房,在甲地学习或工作的年轻人借住在亲属所有的住宅里,等等,这些“栖身者”对一项尽可能稳定的法律地位的需求,其合理性,自无需待说。如此一来,居住权制度既可助力居者有其屋,又加厚“亲朋好友”间的情感,增强社会凝聚力,这正是友善、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和具体落实。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