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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避雷指南(三)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31人看过



消费者领域 “慎格式”


说完了法务起草格式合同模板上面的“格式坑”,我们还需重点关注消费者领域所涉的格式条款事宜,毕竟一般民商领域的格式条款最多被判定为无效条款,但消费者领域的格式条款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你是商超、餐厅、淘宝店等涉及消费者领域的企业法务,你首先要清楚你对外办理的会员卡、张贴的告示、通知、网站协议、APP通知等都可能会是合同,其次你要明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等行为的,可以进行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因此,消费领域的法务在起草或审查消费者领域的格式合同模板、通知等时要注意避免加入以上“格式条款”,另外还需注意如下事项:


1、针对需要显示出“本次活动的解释权归承办方所有”、“本产品的使用功能以本公司的解释为准”等此类“一方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意思时,法务可以采用为“具体以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消费服务合同约定为准”的表述方式。


2、对于提供的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要采取如下显著方式提请注意:


①要制作告示、通知张贴在经营场所比较明显的位置,保证相对方能够看到;

②告知、通知的字体要大,重要内容更要字体突出、颜色显眼;

③保留张贴的视频、照片证据及告示、通知的原件。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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