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高利贷,“套路贷”往往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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