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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所涉法条解读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8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指出,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笔者在“元典智库”网站上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案由进行检索,并将检索结果进行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以上结果,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可知,本罪量刑相对较重,法定量刑起点即为3年以上。刑法中本罪并无罚金刑的规定,但是行为人在犯本罪时如果触犯其它罪名被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能会被科处罚金。 

        在此,奉劝各位读者,疫情期间,请积极配合政府防控疫情的各项措施。在家做好疫情防控,减少外出,如从外地归家,及时向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汇报。身体如有相关症状,请及时就医,配合治疗。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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