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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二)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20人看过


6.面积的约定


这是目前引发纠纷最多的条款,大家都认为签订合同后,面积差距超过3%的,可以不用付费,实际这是错误的。


如果购房人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无约定再按照规定执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和购房人进行约定,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


这一做法规避了3%的法定条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这点,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超过多少不再付费。


7.贷款问题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答应帮助购房人贷款,但合同却不约定无法贷款可以退房,而是约定因为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的,购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


可以先行查询个人信用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


8.逾期或者赔偿的问题


开发商和购房人会在合同中,对双方办证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进行约定,但如果细心就会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的金额是不对等的,合同签订时可要求对等待遇。


9.交房的问题


交房的条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在哪个验收环节之后,才可认定完成交房。验收方式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等。


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约定清楚。


10.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会告诉购房者,小区内的会所、健身场所等多么规范、多么先进,绕开产权问题。


如果合同未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开发商有可能卖掉这些场所,买主不一定能让业主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11.对各类设施的约定


燃气、宽带等,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开发商允许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业主就有主动权了。


12.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必须多研究


凡是前面提到纠纷的内容,后面写双方协商解决的,一般都是对开发商不利的,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不能简单地标注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也要留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标准是什么,“名牌”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3)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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