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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六大条款详解(一)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35人看过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其中实质性修订共有16个法条,主要包括扩大了遗产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继承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民法典》新增,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本文梳理了继承篇六大条款,逐一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01


-明确遗产的范围-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释义:

 

一、遗产的含义和范围

  

本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继承权的标的。

 

关于遗产的范围,有不同立法例。一是概括式,即通过概括遗产的特征明确遗产的定义,以抽象方式规定遗产的范围;二是列举式,即通过一一列明的方式写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三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即在概括规定遗产定义的同时列出遗产的范围。比如我国继承法第3条。

 

在立法过程中,就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提出,概括式规定更能全面地涵盖遗产范围,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有的建议详细列明遗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有的建议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公租房、死亡赔偿金、冷冻胚胎、债权债务等是否可以继承。

 

考虑到在继承法起草制定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确立,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有限,私人财产观念也不强,继承法列明遗产的范围在技术上易操作,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财产的种类丰富多样,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总则编也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种类,没有必要在继承编重复列明各种财产类型为遗产的范围。

 

因此,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以户为单位,不 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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