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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公司法 |368人看过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即已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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