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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育费能否增加或减少?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92人看过


一种情况是增加抚育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协议或法院原定抚育费数额的基础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当发生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其他正当理由情形的,无论是法院判决定期给付抚育费,还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之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育费。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增加抚育费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另一种情况是减少抚育费。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失去经济来源或收入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比如丧失劳动能力、因犯罪被判处徒刑等原因,可以和另一方协商或诉讼请求减少抚育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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