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商不成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所以离婚时子女归一方抚养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定情形,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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