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承揽合同中,按照他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是承揽人,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定作人。
判断是否为承揽关系,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承揽关系的重点特征:
(1)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同时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双方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形成劳动成果,而非提供劳务。
(3)承揽人独立完成约定工作:一般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4)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殊性,必须符合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5)承揽人需要承担工作中的意外风险责任:如不能完成定作物而无法交付工作成果,不得向定作人要求报酬的风险责任、工作成果虽已完成但在交付前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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