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房有车成为许多家庭的标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推出了优惠政策,其中“无理由退房”无疑是开发商刺激消费者买房的一大手段。2018年,浙江舟山新城一楼盘预售时,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市民许女士买了房子和配套车位,后因个人原因需要退房退车位,虽然依据条款全款退了房,但退车位时却被告知要交违约金。许女士愤而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
2018年5月,许女士到新城长峙岛某在建楼盘售楼处参观后,挑中了一套位于7楼的房子,该房屋定于两年后交付。之后许女士便与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211万余元的房款。开发商作了明确的“无理由退房”承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
许女士买房时,该楼盘的地下车位尚未开盘销售。同年8月,该楼盘开始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许女士遂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停车位合同,买了一个配套车位,并全款付清了12万元的购车位价款。根据停车位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下半年,许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开发商基于“无理由退房”承诺同意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了许女士全部的购房款。但当许女士要求一并退还全额车位价款时,遭到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认为,其作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只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包括车位买卖合同。现许女士无故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因此在返还12万元购车位价款同时应当扣除1.2万元的违约金。
协商无果,许女士便于2020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定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女士购房时,该楼盘配套车位并未开盘,随后,在符合对外销售条件后,许女士作为购房业主享有购买停车位资格。双方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两者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能仅因为签订时间有间隔而割裂两者之间的从属、依附关系。因此,在本案中,“无理由退房”承诺也适用于退车位。同时,许女士要求退车位是因其退房后不再是小区业主,买停车位以方便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并无违约行为发生。故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全款返还许女士购车位款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舟山中院。舟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许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而许女士购房时车位尚未开盘,故双方后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一并适用“无理由退房”承诺。法院遂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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