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合情理的辩解是指当事人为自己所作的无罪或罪轻辩解在内容上不符合常情常理。具体表现有:断然否认不利于己的事实,不做任何解释、对明显不利于自己的问题,予以回避或做不合情理的解释、无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转移话题另立说法等等。
由于一种说法要让人相信和接受,重要的前提是在内容上要符合情理,道理上要讲得通。因此,如果当事人为自己作的无罪、罪轻辩解不合情理,不仅难以让人信服,让法官相信,而且会被控方反向利用,以辩解不合情理来证明指控成立。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该如何处理?
据我观察,不少律师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不管当事人说法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站得住脚,经得起推敲,简单作为对辩护有利的证据使用。甚至把其作为审查判断其它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案件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逻辑基点。
很多时候,律师这样做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虽然知道当事人辩解不合情理,经不起推敲。但自己作为辩护人,当事人要这么说,也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说法进行辩护,尽量周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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