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虽然双方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发生了相关变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便可以毫无关系了。当养父母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困难的,原具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后,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养人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1.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此时,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因这种情况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曾经为抚养养子女而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可以要求养子女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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