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床费,说的是夫妻一方因对方长期夜不归宿,而签署一个合同:如若晚上不回家,要求支付夜不归宿的费用。这天,一个已经困扰法学界多年的问题又出现了: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晚上夜不归宿,则需要按照每小时1000元的标准费用给妻子。该协议效力如何?该笔费用是否应该支付呢?
观点一认为;有效,该约定符合民法典143条的构成要件,是具有完全效力的合同,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
观点二认为:不形成。该约定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只想督促吕某按时回家,以此促进夫妻关系和谐,本意并未设立法律上的义务,不存在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两观点之争在于,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区分的准则为何?笔者认为,区分的关键可以从两方面着手:1当事人是否明示的主观标准。此判断标准相对比较模糊,毕竟就连X教授也无法打开万磁王的心,所以可以从第二个方面着手:2具体利益衡量的客观标准等因素,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具体分为一下4个判断标准:1社会公共利益标准 2?偿性标准 3信赖利益标准 4所涉事务发?领域标准。那么很明显,不管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还是事务发生的领域,信赖利益,以及无偿性,所谓“空床费”都是轻易行为,因此不应该支付
那么有些朋友可能就要问了,那这男人出去鬼混不回家,难道就这样放过他?晚上不回家,头顶绿油油啊,其实《民法典》也有其他方向的解决方案的,?法典1043第2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同居和忠实义务,夜不归宿违反最基本的同居义务,如果与他?发?不正当关系,违反配偶间的忠实义务。如果最后实在拦不住了,与其最后人财两空在自行车里流泪,不如联系我们在BBA里买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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