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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时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883人看过

张女士因工作生活需要租住某小区房屋,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约交付了租金及押金。入住后不久,张女士偶然发现该房屋煤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煤气公司上门进行安全检查后对该安全隐患问题也予以了确认。如该安全隐患问题继续存在,则会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一定影响,为此张女士要求房东进行相应的维修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东在知晓上述情况后始终消极对待,并未采取任何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房东提出退租,房东同意退租,但以张女士提前退租属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租赁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房东拒不维修整改的前提下,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张女士有权根据《民法典》第731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因此张女士提前退租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如张女士与房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未就押金问题进行约定,也不存在租赁期间造成财物损失或拖欠房租的情况,则房东必须无条件退还押金。

房东拒不退还租房押金,承租人可以先与房东进行沟通与协商,如协商不成且房东确实属于无正当理由强行扣留押金,承租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或裁判。

【法条解读】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以及参照《民法典》第586条关于定金的规定,日常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押金的方式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租赁合同中的押金同时具备担保和违约金的性质,是承租人将一定费用存放于出租人处用以保证租赁期间自己的行为不会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如租赁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中明确就押金相关问题进行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押金;如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根据违约金相关规定没收押金;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财物损失或存在拖欠房租的情况,出租人可以选择从承租人所付的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财物损失或一定的租金,扣除押金后如有剩余,仍需退还剩余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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