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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继承权纠纷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061人看过


1990年依法收养夏某,投入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夏某成年后未尽养女的责任,2016某去世,夏某对不但未尽赡养义务,还多次辱骂赶走老人,2017决定卖掉与共有的5间私房,遭到夏某的阻挠,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夏某的母女关系,

在本案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养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系养父母的第一优先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以甲去世后,夏某和乙都享有对甲财产的继承权。但是财产分割执行时,只能执行甲的财产,而不能继承属于乙的财产份额,即乙和夏某只能就房屋中属于甲的份额来继承所以,对于甲的财产,将会在分割后,对于被分割出的属于甲的个人部分的进行继承。

本案中夏某一直未尽到赡养义务,乙某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来解除收养协议。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享有经济补偿权。当发生成年养子女遗弃、虐待养父母导致解除收养关系时,在收养期间为了养子女生活、教育和医疗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夏某对于甲的继承权源于和甲之间订立的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一旦解除,甲和夏某之间再无继承权,也不存在父女关系。乙就成为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夏某无权阻挠乙处分房屋的行为。夏某生父母若在世,则自动恢复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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