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1990年依法收养夏某,投入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夏某成年后未尽养女的责任,2016年甲某去世,夏某对乙不但未尽赡养义务,还多次辱骂赶走老人,2017年乙决定卖掉与甲共有的5间私房,遭到夏某的阻挠,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夏某的母女关系,
在本案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养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系养父母的第一优先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以甲去世后,夏某和乙都享有对甲财产的继承权。但是财产分割执行时,只能执行甲的财产,而不能继承属于乙的财产份额,即乙和夏某只能就房屋中属于甲的份额来继承。所以,对于甲的财产,将会在分割后,对于被分割出的属于甲的个人部分的进行继承。
本案中夏某一直未尽到赡养义务,乙某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来解除收养协议。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享有经济补偿权。当发生成年养子女遗弃、虐待养父母导致解除收养关系时,在收养期间为了养子女生活、教育和医疗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夏某对于甲的继承权源于和甲之间订立的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一旦解除,甲和夏某之间再无继承权,也不存在父女关系。乙就成为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夏某无权阻挠乙处分房屋的行为。夏某生父母若在世,则自动恢复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