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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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评析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08人看过

 2015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项下的劳务作业。合同签订后,A、B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甲以案涉工程项目经理的身份参与工程的建设活动。

由于甲长期在工地上,A公司为便于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务报酬,与甲达成委托支付劳务报酬合意,约定由甲代A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劳务报酬,对此,双方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委托合同。截至2017年8月28日,A公司向甲个人账户支付案涉工程劳务报酬共计1180余万元,但甲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受托义务,仅将450多万元用于发放劳务报酬,A公司为此再次筹款用于支付劳务报酬而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故A公司起诉要求甲返还未发放的劳务费729余万元,并赔偿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甲否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没有返还的义务。1. A公司与甲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甲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甲是否有返还并赔偿A公司的义务。1.A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焦点一的关键问题在于,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现行法律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二是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是相对人接受的。关于途径一,因委托合同在法律上无形式上的强制要求,合同成立的要件即要约和承诺。关于途径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来就无特定形式要求的委托合同的成立自然也可以通过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这一事实来证明。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如果您有任何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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