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相互供货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管辖。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对乙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用以清偿甲公司欠丙公司的债务,且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乙公司。后乙丙发生纠纷,丙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一审认为丙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丙公司未与甲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且事后未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因此就丙公司起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合同约定双方争议解决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丙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属于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其纠纷应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已通知乙公司,依据基于原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转让合同的实现需依附于原合同的原则,丙公司接受债权转让时,若无其他约定,则应视为接受原合同内容,其中当然包括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即若无排除约定,则当债权转让协议发生效力时,原合同对债权受让方也发生法律效力,受让方当然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当然承担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债权转让,本质上是权利义务的继受转移,基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改变原合同的内容,否则,继受取得方受原合同和转让协议的双重约束。若两个协议内容发生冲突,则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即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争议,适用转让协议,受让方与原合同的相对方之间的争议适用原合同。
我是上海律师——方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以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