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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框架下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模式之检视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29人看过


承前所述,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的有名化,原物权法和“物业服务纠纷解释”总结多年实务,而逐渐明晰化为一种特别法上的典型合同。这种由政策型特别民法规范的典型合同,在学理上却被解读为传统民法上委托合同的变型。于是,在欲将社会生活中的定型化合同尽收法典囊中之“集大成”的法典编纂理念的支撑下,立法者把物业服务合同与恪守技术中立的传统典型合同列为同类,从而将其纳入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分编。

对于这种以民法典取代特别民法的规范模式,首先可以从立法论的角度予以检视。有学者指出,欲提升我国民法典的科学化与体系化水准,应精当地处理好民法上的原则法与例外法之关系,才有助于消解规范间的矛盾、确定规范适用的优先次序、形成规范间脉络上的整体图景。遗憾的是,我国民事立法者乃至学界在诸多情形中都未能妥适地处理好原则法与例外法之关系,甚至还存在背离原则规范而创设例外规范的现象。于是,“在这样的‘直接’和‘例外’之中,甚至无法就特定问题给出一贯的、有说服力的回答”。上述观点主要在两个层面有其体系透视价值。首先,在一般与特别之关系或抽象与具体之关系的意义上,特别法是一般法在特别领域的具体化,依然保持了一般法的规范机理,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内在矛盾,一般法能给特别法以一定的补充与指引,而特别法在特定的更小适用范围内,对一般规范进行修正或补充。这种关系非常明显地体现在传统民法典中合同法通则(或债法总则)与有名合同之体系结构中,例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传统典型合同与合同法通则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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