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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超过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擅自划扣违法退赔

发布者:王斌|时间:2018年06月04日|7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原告张X在邻居李X游说下,答应作为邻居李X借款10万元的担保人,帮助邻居李X向银行贷款10万元。 原告随邻居李X在银行签订合同时,在邻居李X示意下匆忙签字,原告张X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

  2012年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上门追索债务,原告才得知,自己不是1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而是成为了10万元借款的债务人(主贷人)。

  原告张X也曾在银行工作人员追要借款时,表示过自己受到欺诈,签订合同时,根据不知道是自己是贷款人,自己是以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去签字的,签字的时候没有看合同,自己不承担该10万元债务。银行工作人员也表示调查,并且向鄄城县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调查后,自此没有了音讯。自此以后,银行也未曾向原告张X追要过债务,至2017年已经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

  2017年7月份,原告张X去银行取小麦补贴款(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现该款项被银行划走,多次联系银行,没有结果。经朋友介绍,联系本律师。

  结合案件事实,经过调查取证,本律师认为:银行对原告张X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被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也是无权划扣原告张X的银行款项的,在告知原告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大概思路后,原告张X委托本律师。

  经本律师书写诉状,代理原告起诉该银行。在庭审前,积极与银行协商,经法庭庭审辩论,发现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追要凭证存在造假嫌疑,特别是追要借款的凭证中有一份村委会证明,但是该证明人签字的名字均非本村委会人员,真实性存在可疑之处。本律师联系原告张X,向村委会核实证明的真实性,并向法庭提交村委会开具的查无此人,及未曾向银行出过证明的凭证!此后,银行主动要求调解,自动退还划扣原告的存款若干元,说服原告张X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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