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00月0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某某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
被告:陈某某,男,1900年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某某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某某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以借款本金 元为基数,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为 元;以借款本金 元为基数,从202 年 月 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陈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陈某某系同事关系,20 年 月 日被告陈某某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找到原告借款。原告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陈某某合计金额为 元,其中 元不是借款。被告陈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了借款人陈某某于2019年 月 日向出借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息百分之五。于2019年12月20日归还本息。该借条有被告陈某某签字,也有担保人陈某某签字。并注明了借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但被告陈某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8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