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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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夫妻一方故意隐匿的房产出售款?——以李某与雷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发布者:王宁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于2010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7日生育婚生子李博,2014年9月24日生育婚生女李雅涵。2019年7月24日,原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卖成500000元,卖房后偿还了债务100000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原则上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分割房产出售款50万元。

二、代理律师点评

本案中,笔者代理被告雷某应诉,经与当事人雷某沟通,其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不持异议,但是希望能够分割之前的售房款50万元。因出售住房时,所有的款项都是由原告李某收取,后续李某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以及开销了多少金额,被告雷某是不知情的,甚至连售房款是打入原告哪个银行账户都不了解。所以该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认李某收取了案涉房屋的房款以及目前是否还有剩余可分配款项?

经查阅雷某向笔者提供的其与李某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在2021年年初,李某提及过“剩余10万元存款”“有一辆车”以及“出售住房”等事项。据此,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笔者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责令原告李某提交以下书证:1.李某名下银行账户自2019年7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2.李某名下机动车所有权证以及行驶证;3.李某出售位于案涉房屋的交易文件(包括买卖合同、收据、收款凭证等)。

庭审中,根据笔者调取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最终确定了50万元的售房款确实是原告李某一人全部收取,扣除法院认定的30余万元家庭开支后,最终判决原告李某需要向被告雷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12余万元。

三、类案归纳总结

1.诉讼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书证是在另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若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房产、机动车)所收取的款项可以主张分割,如果款项收取方无法证明是用于家庭正常开销的,法院一般会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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