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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先动手,我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70人看过

别人先动手,我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特别是在吃饭喝酒的场所,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然后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这样说有道理吗?

 

最近,我所就接到这样一个咨询:当事人是从事市场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商贩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占道经营,且在制止过程中不听劝阻,先动手打了当事人一拳,然后当事人回击一拳,却被警方带走,当事人觉得自己很无辜,明明是在正当防卫,为什么反而被抓,难道就应该等着诶揍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少之又少,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属于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双方各自受到的伤害来确定责任承担,如果构成对方轻伤的话,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所以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理智处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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