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一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然而,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张三,张三缴清购房款后,甲将其房产证交给张三,并同意日后协助张三办理过户手续。乙得知后不同意,要求张三返还房产证请问,张三是否可要求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律师解答:甲未经乙同意,无权擅自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出售给张三,其与张三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张三无权要求甲将房屋过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张三应当将房屋的房产证交还,但可要求甲退还购房款并对合同无效给张三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