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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可否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68人看过


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一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然而,未经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张三张三缴清购房款后,将其房产证交给张三,并同意日后协助张三办理过户手续。得知后不同意,要求张三返还房产证请问,张三是否可要求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律师解答:未经同意,无权擅自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出售给张三,其与张三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张三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张三应当将房屋的房产证交还,但可要求退还购房款并对合同无效给张三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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