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电动车撞伤正横穿马路的黄某后,先把电动车开回家,再返回事故现场送伤者入院。交警认定李某逃逸,破坏事故现场,应负全责。请问,李某是否属于逃逸?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前,当事人不得以各种理由离开事故现场,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