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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边私自堆放物品伤人是否应担责任?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619人看过


刘某为图自家建房方便,私自将建房用的砖块、石子等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边的路基和小部分有效路面上,无路灯也无警示标志,长达两个多月之久。前不久,我骑车不慎撞上受伤,落下10级伤残。请问刘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刘某占路停放、影响公路畅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刘某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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