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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理应双方协商一致?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59人看过


用户咨询:

我担任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合同约定期限5年。在合同履行一年后的两个月前,公司董事会根据综合评价,认为我不适合担任业务经理一职,免去了我的职务,并让我留在业务部从事一般工作。请问公司未经我同意,未征求我的意见,即单方免去我职务的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公司的行为虽有违约因素,但你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你与公司就你的职务已经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的确不应该擅自改变,如果由于工作需要或者你经过各项考评,确实不能或不宜担任业务经理职务,对你工作职责、工作岗位的变更,应当与你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你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也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将你解聘。公司虽违约,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在免除你业务经理一职的同时,已经安排你留在业务部从事一般工作,该行为虽属违约但并非违法,你已工作两个月之久,决定了公司的变更行为已经生效,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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