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能否事先约定“户口违约金”?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42人看过


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李雪硕士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入职不到一个月,单位就与其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公司为李雪办理北京户口,李雪承诺在公司工作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在该公司工作3年半后,李雪向公司递交辞呈。公司告知她须支付“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单位有权约定“户口违约金”吗?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