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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子女能否继承?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继承 |1463人看过

  在过去,我国对于农村土地的使用,并没有一套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很多农民这方面的认识较为模板,遇到土地使用有关的问题,往往都不知道怎么去解决,例如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归谁?宅基地子女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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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中时为了方便读书,当时父亲把我的户口迁到了城市,但去年我父亲去世了,农村老家现在已经没有人在了,那属于我家的宅基地我可以继承吗?


一、 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

 

二、 哪些人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农村老人在世时,一般由子女供养,如果无儿无女,由亲属供养或者由村集体送至养老院集体供养。

1、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无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子女原是农村居民,后来因某种原因成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房屋仍旧存在的,因为其房屋是个人私有财产,可以允许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宅基地。

2、亲属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子就由这个人来继承了。

老人没有近家门亲属,也可由比较远一点的亲戚,在老人晚年的时候,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这个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经过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来与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这个亲戚,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财产了。

老人没有什么家门和亲戚的,一直独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顾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会由村上收回,一般也就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会被村上就那样一直放在那里的。

3、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是女儿出嫁,但户口并没有外迁。那么女儿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盖房子或者将其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独生子女并非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为了父母去世后,不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遗嘱。因为我国遗产的继续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不能继承宅基地的情况有哪些?

1)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现阶段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2)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

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根本不能继承。

3)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

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取消农业户口前又没有把户口迁回来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子女只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不能翻修、重建、改建等,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4)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

因子女长期不在家导致老人无人供养,最后划分为五保户的,由村里人供养。在老人去世后,他们的宅基地会被村集体回收,子女不得继承。

5)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的;这种宅基地都会被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6)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部分

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积规定的。在土地确权中,超出的部分不会被确权,自然也就不能继承了。

   

  结语:在本案中,当事人因已成为城镇户口,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能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当事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不能翻修、重建、改建等,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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