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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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遗嘱的一些注意事项

作者:周永平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8次举报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依《民法典》,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该怎么写?在上文中我们看到,不管是书证还是口头遗嘱,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写遗嘱时,财产分割是要进行清楚地划分,需要进行公证的也需要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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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平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参与了大量民商事案件,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纠纷、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