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雷永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发布者:韩雷永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30人看过

《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及解释。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解释: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解释: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解释: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释: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四)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