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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盟了一个项目,想要解约,公司说我们不是加盟,怎么办?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32人看过


我加盟了一个项目,想要解约,公司说我们不是加盟,怎么办?

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

在律师经手的全部加盟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合同的名称都跟加盟无关,主要是加盟公司为了模糊合同的加盟性质,限制加盟商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大部分的合同名称是《培训协议》、《服务协议书》、《城市运营合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代销协议》等。

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不能只从合同的名称来进行判断,更要看合同条款,正所谓“实质大于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所以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确定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公司是否将属于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投资者使用;

2、公司是否就投资项目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市场运营等理论培训、技术操作培训

3、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统一管理理念、统一店铺装修风格、统一服装、统一经营用品等;

4、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标准和流程等

5、公司是否在合同期限内提供带店指导、运营指导、督导、巡查等;

6、公司是否向投资者收取了费用。

........

因此,无论签订的合同名称如何改头换面,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均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

答: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是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难以把握等问题,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我们认为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来认定。

二、什么是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有哪些表现形式和特点?

答: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以被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经营模式可以体现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促销策略、质量控制措施及店铺装修设计等多个方面。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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