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家暴”时,你应该这样做!
1、立即报警处理,如果没有条件报警的,应大声呼救或者通过摔东西的方式引起邻居的注意,请求帮助;
2、报警后应在报警笔录中详细陈述报警的原因和家暴的过程,并同时向公安部门申请伤情鉴定,检验受伤程度(如果达到轻伤及以上,施暴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在家暴发生时,也可以打开手机录像或者录音功能,将对方施暴的过程记录下来;
4、逃离施暴现场后,要及时就医检查,并且在就诊记录中写明受伤原因;
5、如果对方在事后请求原谅的,应要求对方写保证书或者忏悔书,让对方承认自己存在家暴行为;
6、在家暴发生后,也可以寻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等部门出面协调,留下协调的证据;
7、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无论如何,请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在对方第一次动手时,就应该勇敢说“不”,并同时要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将“家暴”就地正法!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通常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其中,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如果被“家暴”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被“家暴”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离婚,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