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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公私不分?你可能摊上事!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8日|分类:公司法 |1180人看过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公私不分?你可能摊上事!
导读: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
(2017)最高法民申2646号
(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94号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换言之,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无法区分,那么公司在丧失独立人格的同时,也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第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且该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则混同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帐户发生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或者发生巨额的资金往来,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公司偿债能力降低的,会被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了混同,致使公司徒有独立法人之名,却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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