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部门撤消为由解聘员工,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吗?
张先生是某公司风控部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满5年,今年6月,公司决定撤掉风控部,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额外支付了他一个月工资。他不同意,要求公司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的回答是:公司部门调整,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之一种,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多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了。公司的说法对吗?
综合分析:
该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张先生所在公司根本未与张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张先生在该公司工作满5年,公司应按5个月双倍(即10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延伸:
假如该公司经与张先生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公司也应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三)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是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应给张先生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