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2日下午2时许,小青与两名同学到瓯海区鹅湖村山脚下的水塘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小青父母发现该水塘系挖土之后积水形成,水塘较深,面积较大,但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由于水塘位于鹅湖村土地范围内,小青父母为此以鹅湖村村委会存在管理失职行为为由,起诉到法院。瓯海法院审理认为,游泳是一项具有潜在危险的运动,小青事发时已满14周岁,疏忽危险在水塘中游泳造成事故,父母及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涉案水塘虽然距离居民区较远,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此,鹅湖村村委会在挖土之后并没有采取及时清理积水、回土填埋、设置护栏等必要安全措施,也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本案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瓯海法院一审判决鹅湖村村委会承担30%责任并赔偿小青父母5.8万余元后,鹅湖村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200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