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6日,杨先生与郭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11月28日,杨先生带着郭女士找到71岁的杨某某借款3000元,之后郭女士再次向杨某某借款2000元。杨先生与杨某某之前相互认识,借款时没告诉杨某某两人已经离婚。事后,杨先生与郭女士以两人已经离婚,没有用过该笔借款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杨某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与郭女士共同赔偿杨某某5000元。一审宣判后,杨先生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与郭女士离婚不久一起到杨某某家借款3000元,杨某某有理由相信该借款是双方共同借款,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认定该借款属于共同债务。杨某某起诉另一笔借款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改判杨先生与郭女士连带赔偿杨某某借款3000元。
所谓日常经验法则,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200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