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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资扩股,你了解多少?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5日|分类:公司法 |1900人看过

公司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而展开的。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的资本,也即俗称为“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是企业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资本,帮助企业实现渡过“低谷期”,也可以使充足的后备资金运转起来,实现新发展。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分析增资扩股的常见问题。


增资扩股的三种方式:


(1)原股东增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若原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均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则可以保持有限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同时各股东的前后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原股东增资时出资的形式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可通过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引入新股东

新股东投资入股后往往会导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遭到稀释,如公司有二位创始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公司增资100万,让出公司10%的股权,那么原股东的股权都要等比稀释为100%-10%=90%,即融资后就变成了63%和27%,剩余10%是新股东的股权。

(3)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在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对于任意公积金转为资本则没有规定留存的比例。


对于增资扩股的常见法律问题


对于公司新增资本中,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应当有限度的保护,应从维护诚信的角度,更应该保护新进股东的股子权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亲密关系。但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有机体,有自己独立之利益,若绝对地强调股东之优先认购权,在一定情况下将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在公司对外融资增资扩股时,对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而不是绝对的,从维护诚信的角度,更应该保护新进股东的出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4号


对于公司新增资本中,原股东对其他原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

最高院观点: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重大,必须给予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其发生要件及行使范围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根据。《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全体股东无约定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行使范围以“实缴的出资比例”为限,超过该法定范围,则无所谓权利的存在。本案生物公司股东会对优先权问题未形成决议,故应依《公司法》规范来认定。投资公司已依《公司法》第35条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了优先认购权,其对生物公司享有的支配权和财产权仍继续维持在原有状态,不存在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275号“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见《股东对公司新增出资份额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何抒、杨心忠,最高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2:4)。


公司增资扩股对质权人的影响


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


增资扩股的企业所得税影响


公司新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是,对于注册资本对应的份额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被投资企业: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企业的原股东: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资扩股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但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仅仅是其所持股公司账面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所有者权益在未分配给股东之前均为企业资产,因此增资扩股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安雅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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