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6日,陶绳亮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微型客车,与陶玉庭、欧某三人同去深圳市某酒吧玩。途中,陶绳亮驾车掉头不慎翻车,造成陶绳亮、陶玉庭、欧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陶绳亮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陶玉庭脊椎损伤,双下肢截瘫伴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陶玉庭无偿搭乘陶绳亮车辆,属好意同乘。陶绳亮在搭载时,虽无获利,但其仍有注意安全义务。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陶绳亮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鉴于陶玉庭是无偿搭车且无过错,适当酌情减轻陶绳亮的赔偿责任。对于陶玉庭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据此,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令事故车主承担同乘者事故损失的60%共计25.9万余元。(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