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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买水货iPhone手机,消费者获得双倍返还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消费权益 |679人看过

20101月,因为工作需要,张某来到位于北京某繁华商业区的数码公司,欲购买一部手机。在店员热情推荐下,张某以5880元的价格购买了平生第一台智能手机iPhone 3GS,并开具了发票。使用一段时间后,张某一位热衷于数码产品的朋友告知其购买的手机可能是走私产品,即俗称的水货。张某遂持手机前往苹果公司授权维修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确非在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产品。张某随即找到该数码公司交涉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故张某以数码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数码公司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损失。对于张某的起诉,数码公司辩称,水货手机并不等同于不合格产品,再者,张某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手机属于水货,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后,数码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手机作为移动通讯终端,属于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范围,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及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此外,我国还对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在我国合法销售的手机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本案中,数码公司售给张某的iPhone手机既无3C认证,也未经进网许可,是走私而来的水货手机,属于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检验认证的不合格产品;其次,张某在该数码公司购买手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数码公司作为经销商,销售明知是我国禁止销售的水货手机,却向张某隐瞒了手机真实情况,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而张某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并不完全具备鉴别行货与水货手机的专业技能,且其购买手机的数码公司位于繁华商业区,支付的价款亦基本等同于相同型号iPhone在我国正规渠道的销售价格,故张某误买到水货手机不存在主观过错。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数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数码公司双倍返还价款,张某退回手机的判决。(2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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