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井某因患支气管炎入住许昌市某医院治疗。同年12月4日,井某输液后感觉全身发痒便立即告知医生。随后几日,井某全身开始出现红点与斑块,但医生仍未理会,照旧使用原药物与针剂。不久,井某全身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溃烂流水。经鉴定,井某病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后井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5802.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对原告井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赔偿责任。据此,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井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867.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2009.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