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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过敏未妥处,医院承担九成责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586人看过

20081128日,井某因患支气管炎入住许昌市某医院治疗。同年124日,井某输液后感觉全身发痒便立即告知医生。随后几日,井某全身开始出现红点与斑块,但医生仍未理会,照旧使用原药物与针剂。不久,井某全身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溃烂流水。经鉴定,井某病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后井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5802.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对原告井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赔偿责任。据此,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井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867.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200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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