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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开发商股东个人债务 ▏最高法院批复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4日|分类:公司法 |758人看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加强包括商品房预售款在内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为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近日最高法院就商品房预售款项可否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有关问题作出函复,明确:


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但不能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个人债务。公司与其股东为不同民事主体,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的责任财产包括其对公司享有的股权,但不能以公司财产偿还股东个人债务。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工程建设。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以及如何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涉及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监管效果,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行使,当事人诉权保护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需进一步加强调研,甄别不同情况后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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