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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如爷爷、奶奶)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899人看过

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

问题

除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如爷爷、奶奶)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近亲属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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