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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退休员工发生工伤,能否算工伤?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私人律师 |517人看过


案情简介

黄某,女,54周岁,于2016年6月27日入职佛山南海某五金塑料制品厂,于2016年8月9日在工作中受伤,治疗终结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然后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评残,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老年工伤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在实践中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一直在公司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也未退休,后来发生工伤;二是公司招用已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就是进厂时已达退休年龄。在佛山的司法实践中前一种情况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一种情况则不认定工伤,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起诉。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2个规定: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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