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东玲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开发商无法交楼,被判全额退还诚意金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126人看过


开发商无法交楼,被判全额退还诚意金

 

2021)粤1502民初494号

2018年8月28日原告卢xx与被告汕尾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在签署协议同时缴纳人民币5万元后,成为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当日,原告支付诚意金人民币20万元,成为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并预定xxxIII期住宅房号x

截至开庭当日,xxxIII期住宅正在报建,还未进行建造,无法提供原告所预定的xxxIII期住宅房号x

原告起诉,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20万元诚意金;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79742.5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

院认为

关于双方签订的VIP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原告卢xx在庭审时明确要求解除《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协议》,被告一xxx公司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同意解除该协议,因此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协议》可依法予以解除。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缴纳的20万元及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所请求的利息

原告卢xx与被告一xxx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涉案客户协议后,被告一xxx公司至今无法依约提供xxxIII期住宅房号2栋x号房屋,属于被告延迟履行债务的行为,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协议》解除后,对原告主张返还20万元诚意金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一xxx公司应当付还原告预付的诚意金款项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原告请求被告二x成公司与被告一共同偿还诚意金20万元,虽然被告二x成公司有在收款收据中盖章,但其不是《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协议》的当事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二x成公司实际使用该款项,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二x成公司共同偿还诚意金即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卢xx与被告一汕尾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xxx·III期住宅VIP客户协议》;

二、被告一汕尾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卢xx诚意金2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以本金5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至以本金20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为3.85%的利息加收30%的罚息计算)。

三、驳回原告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